(一)立案
符合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受理纠纷范围的,由其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登记,即完成立案。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的立案以口头立案和书面申请为主,电话立案等其它方式为辅。
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不收取费用。
(二)知识产权社会法庭法官的选择
申请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共同选出一名知识产权社会法官为其处理纠纷;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出一名知识产权社会法官,另由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工作人员随机再选出一名知识产权社会法官担任首席知识产权社会法官,三人组成评议庭,共同处理纠纷。
(三)纠纷的处理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
2.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
3.简便、快捷;
4.调解为主,裁处为辅;
5.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纠纷的处理结果
1.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结清的,纠纷终结,当事人要求出具文书的,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可以出具和解书;
2.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要求出具文书的,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应出具和解书;
3.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要求知识产权社会法庭进行裁处的,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应出具处理意见书;
4.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要求裁处,知识产权社会法庭出具事实确认书,同时将处理意见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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